《民法典》下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越发密集地出现在观众视野里,如《人民的名义》、《中国女排》、《湄公河行动》、《我不是药神》等口碑与票房双丰收,再度坚定了市场对真人真事改编题材的信心。
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按照取材类型划分,可以分为三大类:
取材自真实人物,以人物传记剧居多;取材自真实事件,以涉案剧居多;取材自真实历史,以革命历史剧居多。
不过根据真人真事或历史事件改编影视剧,可不是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处理不好就可能惹上官司。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会对根据真人真事或历史事件改编影视剧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影视剧名誉权侵权的相关规定
影视剧名誉权侵权,尤其是关于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的名誉权侵权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出台前,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影射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中相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的,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认定标准,是直接体现在了民法典的条文之中的,这也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权利予以保护的客观必要性。
二、哪些行为会侵犯故事原型的名誉权?
基于真人真事的影视改编,不可天马行空、肆无忌惮,还是需要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以下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故事原型的名誉权:
(1)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的;
(2)贬损原型人物名誉的;
(3)披露或映射原型人物的隐私损害其名誉的;
(4)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影射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
其中,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革命领袖、英雄人物、著名历史人物形象进行改编的影视作品,需要严格尊重历史史实,不得任意改编。
三、影视剧改编是否必须取得故事原型的授权?
基于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的,是否必须要取得故事原型人物或其亲属的授权书?
目前我国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仅在广电总局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中有部分规定:
“……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但是,基于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的,难免要涉及原型人物的肖像、姓名、隐私及其名誉权益。为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建议:
制片方在改编影视剧前,最好与原型人物或其亲属签署书面授权协议,针对使用以上权利的具体授权方式、改编虚构的幅度、片头片尾能否使用真人姓名及肖像等事宜,与原型人物本人进行协商授权。
如原型人物本人去世的,则应取得其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的书面授权为宜。
需要注意的是,制片方即使取得了相关人员的书面授权协议,也应注意合理改编,不要侵犯到其名誉权。
如果贵司需要防范影视剧项目法律风险,或在电影、电视剧投资与结算过程中,遇到法律纠纷需要帮助的,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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