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员工卖明星行程获...

发布时间:2025-05-11 14:53

高铁员工卖明星行程获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绝非小事!

据报道,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查询销售“明星”的乘车时间、车次、座位等个人信息,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9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均提起上诉,最终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领域。非法查询和获取“明星”的乘车信息并以此谋取不当利益,将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当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时,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同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明星”的乘车时间、车次、座位等信息,属于自然人的详细行踪信息,可以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出特定“明星”,属于个人信息。对此,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删除这些信息,并且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这些乘车时间、车次、座位等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陈某等人利用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虽然是以合法的客运员身份查询到“明星”的乘车时间、车次、座位等个人信息,但是行为人向他人销售这些信息的行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述标准一半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本案中陈某等人是利用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才得以获取“明星”的乘车时间、车次、座位等个人信息。因此,其行为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这起案件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个人信息的保护绝非小事、不容忽视。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权益,任何违法获取、使用、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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