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这样一个现象,一些商家在打广告的时候没有直接使用明星肖像,而是使用的明星剧照,两者在使用上有区别吗,剧照的肖像权还属于明星本人吗?
通常来说,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或对他人肖像构成侵害的属侵犯肖像权。这么说来,如果说剧照的肖像权不属于角色本身,且使用中也不会对明星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是不是不需要经过明星同意,只要拿到授权,就能出现在广告中呢。
河图创意在做了相关了解后发现,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赞成方认为,由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制片方,那么演员在同意出演该影视作品并从拍摄中获得报酬后,就行使了将自己肖像使用权的让与。角色本身是多方打造出来的综合体,是编剧、导演、美工等创作人员的共同协作的结果,饰演者无法决定剧照是否允许使用的问题。另外,使用剧照不构成对演员的肖像权侵害,因为剧照不能主张本人的肖像权。
反对方的观点是:影视剧照符合肖像的法律特征,自然其中的演员对此享有肖像权。如果只是因为是影视剧照,不是生活照就不保护演员对此的肖像权,显然是不合法理的。
对于演员是否拥有影视剧照的肖像权,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界的判例也不尽相同,从道义上说,将剧照商用多多少少还是有损明星权益,还有可能被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追偿,不太鼓励这种做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