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虚假种草?要压实平台责任 提高博主违法成本

发布时间:2025-05-12 11:43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为明星、网红商业广告代言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指导。针对直播带货、“种草”等变相商业广告代言行为性质难界定、监管难到位的问题,《指南》对11种具体情形明确了判定标准,包括确认7种、排除4种,其中包括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主、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界定,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直播营销的身份界定,网络公益直播营销是否构成商业广告代言的性质界定等。

商家通过明星或网红代言推销产品,让更多消费者看到、了解自己的产品,明星或网红获得报酬,这本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但近年来,明星、公众人物代言“翻车”事件频出。特别是一些涉及P2P平台的代言,更是让很多受害者血本无归。很多明星、公众人物,甚至单位,也不珍惜自己的声誉,竭泽而渔,欺瞒消费者。乱象亟待整治。

针对这个现象,立法机构也有所行动。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已对明星代言宣传担责、虚假广告的界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此次江苏出台的《商业广告代言行为监管执法指南》就是对这一法律的具体化。

值得一提的是,《指南》还将明星、网红“种草”等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以“种草”等形式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导致消费者不能辨明其为广告,并被广告内容欺骗、误导的广告代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明星或一些网红拥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粉丝众多,同时,明星的生活也被很多人艳羡,他们消费的商品被视作幸福、成功的象征,对大众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甚至具有一种“拖拽效应”。

所以,社交平台上明星或网红分享生活,可以视为一种隐蔽形式的广告,具有广告的实质性作用。但与此同时,这种生活分享又不受广告法约束,明星或网红等代言者可操作空间更大,因此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明星的真实生活是昂贵的,大众消费不起,明星就会推荐一些相对低档的产品,如果说是物美价廉,那也算双赢,但缺失了约束,如果明星又一味追求高利润,赚黑心钱,虚假种草,这个时候,就会产生风险。

所以,对这种隐蔽的广告形式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和欺骗,因此是合理的。

不过,硬币总有另外一面,社会生活非常复杂,加之现在互联网非常发达,各种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非常多。很多时候,很难界定到底是个人在分享生活,还是在做隐形广告。完全剥夺明星和网红分享生活的权利,或者禁止在分享中出现任何商标,也于法无据。

很多时候,明星或者其他公众人物,穿了某家品牌的衣服或鞋,被好事者截屏,引发关注之后,就会在电商平台上出现大量“某某同款”。这就相当于做了广告,但明星本身并无任何主动推荐。

这种情况怎么界定呢?显然,取证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我们知道,行政也是有成本的,当成本太高时,就很难执行和落地。

此时,平台可进一步发挥监管作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数据异动,厘清是否虚假种草,当有广告嫌疑时,及时提示消费者,避免消费者陷入误区。

对于明星、网红及其他公众人物而言,在新的规范下,要更加爱惜羽毛。接了广告,最好自己先去用,亲身体验,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误导消费者。此外,明星要考虑到自己的公共影响力,避免在生活分享中误导大众。

不过,要让明星、网红博主等爱惜羽毛,一定要提高违法成本,在取证难、执法成本过高情况下,不是所有的虚假种草行为都会被绳之以法,这时提高违法成本,抓住就重罚,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文/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岳彩周

校对/陈荻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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