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
转会制度作为足球职业联赛的核心制度之一,是促进足球体育人才合理流动,从而实现足球人力资源最优化配置的重要制度。良好的转会制度能使职业联赛永葆活力,对整个国家的足球竞技水平的提高和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直以来,足球运动员转会时,转入球员的俱乐部要向转出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是一项国际行业惯例。直到1995年的博斯曼案之后,欧洲足联和国际足联才逐渐取消了这一制度。由于我国职业足球联赛发展较晚,加之作为足球联赛管理者的中国足协的“二官方”角色,所以我国足球转会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采用了法规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实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职业球员转会制度的内容、存在的问题、根源以及保障球员转会自由的制度建设等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本文介绍了足球转会制度的概念,我国转会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行转会制度的主要内容,国际足联的转会制度。我国转会制度计划经济色彩浓,球员与俱乐部的权益常得不到保障,制度设置还停留在博斯曼案之前国际上盛行的转会制度阶段。其次,对我国转会制度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论述了我国转会合同的法律性质、转会费的法律性质以及球员工作合同的法律性质。转会合同是关于原俱乐部放弃优先签约权的双务民事合同,我国转会费的性质不同于国际上的违约金性质,而属于优先权转让费性质,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再次,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职业球员转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球员转会不自由、期满还要支付转会费是我国转会制度的两大问题,该制度的根源在于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2009年初发生的周海滨、冯萧霆零转会费,自由转会到国外俱乐部的事件,对中国足协的转会制度敲响了警钟,改革已迫在眉睫。最后,对我国转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改变现行转会规定中的不合理条款、组建球员工会、完善足球经纪人制度,从而实现球员自由转会的权利,是我国转会制度改革的方向。而且在对足球转会纠纷现有的解决途径,如足协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以及劳动仲裁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体育仲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用尽内部救济的原则基础上,依据《体育法》和《仲裁法》建立独具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对解决足球转会纠纷、保障球员的自由转会权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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