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紫棋疑被拖欠1000多万,艺人合作需防范哪些问题?
日前,知名女歌手邓紫棋的前东家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公开。其显示,原告蜂鸟音乐要求被告灿星公司支付演出报酬1630万元及律师费20万元。
蜂鸟音乐称,2016年4月,被告计划邀请原告旗下艺人第三人邓紫棋参与录制《盖世英雄》,双方就合作事宜多次协商,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报酬支付、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基本达成一致。
在原被告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录制嘉宾聘请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以节目录制档期紧张为由请求邓紫棋提前录制节目,邓紫棋实际参与录制一期真人秀及三期节目。但录制节目后,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
2018年,蜂鸟公司及邓紫棋以灿星公司侵害表演者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灿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表演者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认定蜂鸟公司与灿星公司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对演出合同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报酬支付、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各项事宜进行了多次讨论,邓紫棋参与录制了一期真人秀及三期节目,以其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双方后来未能签订书面协议,灿星公司亦未能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演出合同的违约纠纷。
原告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演出合同,但双方多次就《录制嘉宾聘请合同》进行协商,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在签订书面演出合同之前,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已经接受,双方之间的《录制嘉宾聘请合同》已经成立。
原告还认为,根据2016年5月10日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发送的《录制嘉宾聘请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前三笔费用共计1630万元,此外,被告还应承担原告为寻求救济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第三人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涉港案件。因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裁定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对于该案,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张俊斌律师向“法度law”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多种形式。司法实践中,仅以事实行为亦可建立合同关系。
从裁定书披露的信息来看,原告蜂鸟音乐有限公司虽未与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录制嘉宾聘请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对演出合同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报酬支付、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各项事宜进行了多次讨论,邓紫棋也参与录制了一期真人秀及三期节目,以其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因此,可以视为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现由于灿星公司未支付相应报酬,导致双方之间发生演出合同的违约纠纷。
在此提醒艺人及其经纪人在录制节目时,首先,应当核实交易对手的相关信息,确认其经营范围及合同签署人的授权;其次,在录制前签订纸质协议,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报酬及支付、知识产权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条款、管辖送达等一系列问题;此外,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特别是合同相对方违约的证据要及时保存,必要时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一旦产生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张俊斌律师:
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之间往往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各类合同,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双方已经约定好合同的内容但未签订合同,或双方或一方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但发生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则常以尚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生效作为抗辩事由。
那么,如何理解书面合同约定签署生效而尚未签署,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后合同效力?
本案中,灿星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录制嘉宾聘请合同》”的抗辩事由是否能够成立,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
本案中,蜂鸟公司以灿星公司侵害表演者权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灿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表演者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而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是为了保护作品传播者即表演者而设置的权利保护,表演者权包含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等六项权利,本案中,灿星公司并未侵犯艺人的表演者权。
正如北京朝阳法院认定蜂鸟公司与灿星公司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对演出合同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报酬支付、知识产权、违约责任等各项事宜进行了多次讨论,艺人参与录制了一期真人秀及三期节目,以其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双方后来未能签订书面协议,灿星公司亦未能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演出合同的违约纠纷,系演出合同法律关系。
二、《录制嘉宾聘请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
1.依据《民法典》第483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合同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因此对于当事人尚未签字盖章的情形,应当认为合同尚未成立。同时,《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在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之下,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形下,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2.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合同是否生效。依据《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再依据《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的行为,可以通过系行为习惯推断系以行为的方式认可合同的效力。换言之,可以认为当事人之间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一致意思,变更了合同生效条件,取消了“未签订合同”这一生效条件。
本案中,蜂鸟公司和灿星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录制嘉宾聘请合同》约定的义务,蜂鸟公司依约履行了指派艺人演出的合同义务,灿星公司亦接受了艺人的表演,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应认定《录制嘉宾聘请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灿星公司应当支付蜂鸟公司演出报酬。
三、艺人签订演艺类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时应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在艺人经纪合同中,除了解除合同的天价违约金条款之外,还有一种是针对合同履行期间的违约情形而单独设计的违约金条款。
2.艺人在经纪合同中需要约定单方解除权,即合同中明确约定解约条款,一旦经纪公司出现违约情形,艺人则有权直接根据合约解除合同。
3.艺人签订合同时要将经纪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归责于经纪公司,以免其纠纷牵扯到自身,正如本案的情形。
4.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税费的承担。由于经纪合同而产生的税费如何承担,约定支付金额是否含税,经纪公司是否负责代扣代缴税费等问题,近年来,因为税费问题出事的艺人较多,均是因为税费问题处理不当而产生的,因此在签署经纪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税费的承担责任。
-END-
网址:邓紫棋疑被拖欠1000多万,艺人合作需防范哪些问题? http://www.mxgxt.com/news/view/1158263
相关内容
张杰邓紫棋亲密合影曝光,谢娜首度回应婚姻问题邓紫棋金秀贤被曝交往 情史大起底被曝性取向有问题
邓紫棋属于一线明星吗(一二三线艺人是怎么界定的一、二、三线歌手艺人分别有哪些)
哪个省份邓紫棋粉丝最多
王者荣耀再次与娱乐圈合作?人气女歌手邓紫棋疑似为王者出歌
邓紫棋深陷父女恋被疑炒作 盘点遭遇乌龙事件明星
邓紫棋为何带保镖出门?从偶像压力看明星安全问题
传媒公开“年度艺人红黑榜” 邓紫棋疑登“黑榜”成最讨厌艺人?
林宥嘉挺身“护花”:邓紫棋没有炒作!
邓紫棋与杨笠的交流,让人感受到邓紫棋的实力派风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