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选择 实践的结晶———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60年学术座谈会纪要
近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与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60年"学术座谈会”在春城昆明举行。此次座谈会系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受到挑战并引起强烈反响和关注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召开的首次犯罪构成理论专题学术会议。
座谈会主持人赵秉志教授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科学性及其与实践的紧密联系,得到了普遍的认同。犯罪构成理论不仅事关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基础,亦直接决定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未来走向,关系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关系到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
“四要件”理论具有相对合理性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高铭暄指出,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相对合理性,不应按照日本刑法学递进式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推倒重来”。
第一,“推倒重来论”人为地强行切断了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历史连续。新中国成立后,向苏联学习刑法理论,包括学习占有核心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当时惟一可能的选择,具有历史必然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早已深深扎根于中华大地。
第二,“推倒重来论”有意无意地漠视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已建立数十年,并且深入人心。引进移植一个完全没有任何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不能不说是舍本逐末!
第三,“推倒重来论”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指责带有很大的曲解成分。首先,无法得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的、没有层次感的结论。其次,在我国刑法中,正当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当然也就谈不上具有犯罪构成。所以刑法教科书把它放在犯罪构成之后来讲,并无不妥。最后,犯罪构成是四要件的相关要素的有机统一。缺乏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构成的整体就不能存在。因此,“四要件犯罪构成仅仅是定罪的规格和标准,只有入罪机制,没有出罪机制,只有保护社会机能,没有保障人权机能”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四,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变动无常,存在很多矛盾、冲突之处。单就稳定性及体系内部统一性而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更具有相对合理性。
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这样重大的问题,如果要全盘推翻,移植另外一种体系,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的理由: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但是,这三点目前根本就不具备。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推倒重来论”都是不可取的。
“三阶层”体系存在难以克服之缺陷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从历史的演变上对犯罪构成理论加以考察: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确有其优点,这正是它在日本成为通说的原因。但应当指出,它既不是完美无缺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第一,古典犯罪论体系是最早的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德日等国后来的刑法学有很大的影响。但由于是初创,难免有粗疏之弊。
第二,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主观的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期待可能性被作为一般的阻却责任事由。但它存在较多问题,包括提倡“裸的行为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完整、混淆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区别等,因而受到学者们的诸多批评。
第三,目的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对刑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他仍将责任能力留在责任之内,这就造成了新的失误。
第四,现代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以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吸取了目的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的一些理论观点,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将责任能力与犯罪主体剥离,“行为的客体”、“保护的客体”的论述值得反省等。
总之,从历史沿革上考察四种类型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可以看到它们都不是完美无缺的,甚至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而我国现阶段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有所欠缺,但可以通过不断完善来解决,而不应完全照搬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学界共同检视犯罪构成理论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储槐植先生指出,四要件构成理论在我国存在、发展了四十多年,一定有其基本合理之处。主张全盘否定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理论、推倒重来的观点,漠视了现有的国情,过分放大了“四要件”理论的缺点和“三阶层”理论的优点。过分人为地夸大一个理论的缺点,是有害的。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认为,当今世界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包含了很多合理的成分,但是也都有缺点。如果要做出取舍,当然应该选择更科学、更易被大众接受的“四要件”理论。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泽宪教授认为,从学术角度上说,不同观点的自由争鸣有助于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四要件”理论尽管某些要素有待进一步发展,但该理论在定罪量刑中的适用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因而应当坚持和发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黎宏教授认为,我国犯罪犯罪构成理论的确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但完全没有必要重构,没有必要照搬大陆法系相关理论。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张旭教授指出,尽管外国理论可以开阔视野、丰富思维,但直接移植国外的理论为我所用,应当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以及本国理论的发展脉络;否则,非但无益,反则有害。“四要件”理论在我国实行了四十多年,且被广泛接受。虽然这个理论可能有缺陷,但决不应推倒重来,完善改进即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助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齐文远教授认为,无论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都有其价值。不过,“三阶层”理论对犯罪的认定纠结不清、路径复杂,不如我国“四要件”理论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黄风教授提出,对于刑法理论中出现的不同学说、不同见解,我们理当以宽容态度待之。每位学者都希望把自己的观点广泛地传播,这也可以理解,但应采取妥当的方式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勇博士谈到,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地适用和认同,完全没有必要以外国晦涩并充满矛盾的理论来代替我国通行并有旺盛生命力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认为,关于犯罪构成理论,广大司法实务人员一直以来熟知的都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当然,对于理论界的新问题、新观点我们应抱有积极的心态去了解、去研究,并充分考虑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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