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网络推手抹黑竞争对手,涉嫌犯罪
在一些事后被证明系虚假捏造的热点事件中,我们往往能看到网络推手的影子。
笔者代理或接受咨询的案件中,有因伪造证据雇网络推手发帖炒作而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有在电商平台有提供有偿删评价或恶意差评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有雇佣网络推手恶意炒作竞争对手产品有质量问题而被立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达到一定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网络推手在网上造谣触犯前两个罪名司法实践中还相对较为常见,但因恶意抹黑竞争对手,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是比较少见的,笔者在裁判文书网通过罪名检索,全国公开可查询的该罪名判例仅50件,这其中还绝大多数都是个人行为,而非是竞争对手抹黑。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较少立案,主要是存在立案标准相对较高、损害结果证明难度大、调查取证难度大、损害行为事实认定难等原因,此外此类案件往往还会被质疑基于地方保护主义乱立案而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麻烦。如2017年12月,医生T某网络上发表了《中国神酒“HM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就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跨省抓捕,引起全国舆论关注,最终该案根据最高检指示,地方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该案并未继续追诉刑事责任。
虽然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被立案判罚较少,但雇佣网络推手抹黑竞争对手的行为,并不为我国法律允许,其中的手段行为是可能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犯罪,根据刑法的原则,同一个行为涉嫌数个罪名的择一重罪,也即以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处罚,也确实有部分行为最终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本文作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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