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P2P平台“爱钱进”疑似暴雷事件,代言人汪涵团队发声明回应:曾于2016年-2018年为该APP代言,之后得知“爱钱进”产品出现兑付迟缓现象,就多次联系平台,敦促他们解决问题。
那么,网友的问题来了:明星该为代言产品负责吗?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规定,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的推荐和代言,如被证明是虚假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明星代言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明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商品、服务,如果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