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关键词 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网络主播
一、基本案情被告李某原为原告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创办的直播平台美食主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李某的经纪公司。2021年2月28日,三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在直播平台独家进行“共享美食”的直播和解说。协议违约条款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李某未经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在直播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直播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李某因与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合作娱乐文化公司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2)4000万元人民币;(3)娱乐文化公司为李某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主播李某对此向娱乐文化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2021年6月1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发出主播催款单,催讨欠付李某的两个月合作费用。截至2021年6月4日,娱乐文化公司公司为李某直播累计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的合作费用1011661元。
2021年6月27日,李某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花田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21年6月29日,李某在花田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某在花田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根据微博新闻公开报道:“李某是全国美食直播节目的开创者,也是全国著名美食直播明星主播,在优酷视频拥有超过15万的粉丝和4500万的点击……”
2021年8月25日,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某娱乐文化公司有限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90万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三方于2021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之间的合作费用234923.32元;3.判令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000元;二、李某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的合作费用176640.10元;四、驳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建立合同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遵守。从《合作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看,该协议对合作三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详细约定,李某未经某娱乐文化公司同意在竞争平台直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虽然存在履行瑕疵但并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某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协议》。另外从解除的方式来看,合同解除应当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发出,李某在微博平台上向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所谓“官宣”或直接至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均不能认定为向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发出明确的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因某娱乐文化公司违约,合作协议已经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主播等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某娱乐文化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某在美食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某娱乐文化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某娱乐文化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某娱乐文化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50万元。
三、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