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片酬又有新变化,进一步堵住税收漏洞

发布时间:2025-05-22 00:50

文 | 王帅锋律师

2022年5月7日,由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共同制定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合同文本”)正式发布,并附八项合同使用说明,严格规范演员高片酬收入,进一步堵住不当税收筹划的漏洞。

1.片酬总额受到限制

根据《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演员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演员总片酬的30%。因此,演员超高片酬收入将会受到限制,将会有更对的资金成本用于服化道等,提升作品的质量。

2.支付方式受到限制

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该要求旨在促使演员的片酬收入更加透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更易被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获取分析,堵塞隐匿收入的方式。

3.不当分拆片酬的方式被禁止

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以往实践中,多存在通过演员近亲属等个人名义签订大额咨询或策划服务的合同,来分拆演员劳务合同的超高片酬,以躲避超高片酬的限制和制造虚假的成本,减少税款的缴纳。这也意味着各电视剧、网络剧出品方/承制方,如果多次出现大额类似费用列支,也是一项税收风险。

4.约定税后收入被禁止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各方知晓并同意,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法定责任。以往实践中,演员多与剧方约定片酬为税后收入,将纳税责任转移给剧方,加重其纳税责任,加大其纳税成本。以后,演员片酬的纳税责任由自身承担,不得约定为税后。

5.明确区分收入性质

需要约定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通过事前的约定明确区分演员的劳务报酬和工作室的经营所得,以期堵住转化收入性质,进行不当税收筹划的发生。

6.合同约定需重视

合同的约定影响业务流程和收入性质。不当的合同约定会造成税务风险的发生,尤其是对于演员这样的高片酬群体。事前依法规划设计合同条款会在一定程度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在如今违法纳税行为公开曝光常态化的时代背景下,演员一旦发生税务问题,将可能终止演艺的锦绣前程,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

作者:王帅锋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业务。欢迎关注、点赞、转发、批评指正。关注微信公众号“帅帅说法税”,了解更多内容。转发请注明来源和作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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