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对赌协议终是“赌”,个中风险需自担

发布时间:2025-06-06 07:20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日渐兴起,网络主播市场愈发火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签约成为了网络主播,但与此同时因网络直播引发的各类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直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22年4月,小刘与某电商公司签订了《艺人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小刘签约成为该电商公司旗下主播,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合作期间,小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接受第三方邀请、组织,从事直播活动,未经公司同意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擅自停播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小刘支付投入费用三倍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公司为确保小刘开展直播,共计投入17500元。协议履行3个月后,双方经协商又签订《投资对赌协议》一份,约定如小刘完成对赌指标,除直播平台抽成外,分配给其流水40%分成,剩余10%归公司所有;如小刘未完成对赌指标,分配给其流水30%分成,剩余20%归公司所有,并且小刘要返还公司前期支持其直播投入的费用17500元。《投资对赌协议》签订后,小刘未正常进行直播,也未完成对赌指标。公司认为小刘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返还投入费用17500元并支付三倍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商公司要求解除与小刘签订的《艺人合作协议》,经双方合意均同意解除,理应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对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签订后,小刘未达到对赌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公司要求小刘按协议约定退还直播投入17500元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公司诉称小刘未经同意擅自为第三方从事网络演绎活动,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故停播,要求小刘向其支付投入费用三倍的违约金,但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小刘存在上述违约情形,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

网络直播是把双刃剑,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应理性看待风险和机遇,端正心态、审慎投资。在享受网络直播高收入的同时,就必须面对激烈的行业竞争和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合法合理的解决,避免纠纷升级,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以违约金作为手段惩罚违约一方,以凸显正确价值判断。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应尽到通知义务,主张违约金的一方也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损失。

供稿:黄 姣

原标题:《【案件聚焦】对赌协议终是“赌”,个中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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