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行业新型合作模式法律风控
一、短剧/微剧合作模式1. 书面合同必备条款明确报酬支付节点(如开机/杀青/上线后)及违约金条款,避免“播完不付款”风险;约定版权归属
一、短剧/微剧合作模式
1. 书面合同必备条款
明确报酬支付节点(如开机/杀青/上线后)及违约金条款,避免“播完不付款”风险;
约定版权归属,防止出品方独占衍生收益。
2. 分阶段收款控制
建议按30%(签约)-40%(拍摄中)-30%(上线后)比例支付,留存履约凭证。
二、演唱会联合投资模式
1. 权责分割协议
联合主办方需书面界定投资比例、亏损分担机制及退出条件;
明确票务分成、赞助分配等收益规则,避免结算争议。
2. 明星合规条款
约定艺人“不可抗力免责情形”(如突发封杀、伤病);
要求经纪方提供完税证明,规避连带税务风险。
三、艺人分约合作模式
1. 权利边界限定
全约经纪公司若授权分约,需限定分约范围(如仅限综艺或直播)及时效;
禁止MCN机构擅自使用艺人肖像进行二次商业开发。
2. 解约风险对冲
设置阶梯式违约金(如合作首年解约赔300%,逐年递减);
约定竞业禁止范围及时长(通常1-2年)。
四、MCN机构与主播合作
1. 法律关系定性
避免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经纪服务协议》明确合作性质;
细化分成比例、账号归属(如机构代运营账号归机构所有)。
2. 税务合规设计
主播收入通过个体工商户结算,适用经营所得税率;
机构代扣代缴义务需在合同中明示。
五、版权开发型合作
1. IP衍生权控制
影视投资基金参与项目时,要求享有游戏、周边等二次开发优先投资权;
演员合同注明“角色形象使用需另行授权”。
2. 政策合规审查
旅游演艺项目需符合文旅部内容导向要求(如禁止低俗表演);
短剧上线前完成备案审核,避免下架损失。
特别提示:新型合作中若涉及数据应用(如虚拟偶像、AI换脸),需额外遵守《生成式AI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知情同意及标识要求。
网址:演艺行业新型合作模式法律风控 http://www.mxgxt.com/news/view/144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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