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原因中断因果关系的条件
介入原因中断因果关系的条件
浏览量:2082时间:2017-10-28
张校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5号)
裁判摘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的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三种。简单因果关系,是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复杂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所谓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如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情形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的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其具体判断标准为一是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无。二
是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过于异常,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三是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如甲持生锈刀具刺伤乙的手指,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即对乙出鉴定,认定其伤势为轻微伤。但由于乙缺乏基本常识,未对破伤风情况作出有效预防,最终发生破伤风引发死亡。对此,我们断不会说要认定甲是故意伤害致死。又如,甲握拳击伤乙致其脾脏破裂,法医鉴定乙构成重伤,法院最终以甲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对其处刑。但事隔两年后,乙因始终无法康复并引发其他并发症,导致死亡。我们也不会因此将甲重新送上法庭,判定他当初的伤害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而改变量刑。上述两个案例均显示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前行为大,故阻断了前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而本文所讨论的医院救治中的失误则属于上述的介入因素,故必须考察被告人抢劫这二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医疗行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各自作用的大小、医疗行为异常性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总第79集),法律出版祉2011年版,第40~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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