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张杰谢娜与房产经纪纠纷的名誉权!

发布时间:2025-05-04 09:17

目前,房产中介收费高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也有不少人为了省一笔中介费而与房主直接联系。近日,张杰、谢娜起诉与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霍某某、项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将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的消息引发人们关注。

此前,涉案房产经纪公司员工霍某爆料谢娜、张杰为省高额中介费而买房“跳单”,引发热议。谢娜张杰方认为霍某捏造事实,以及提及的“跳单”“威胁”等虚假信息属于造谣诽谤,导致其名誉受到一定损害。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我国关于公民名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吧!

所谓名誉,即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形象等的综合社会评价,名誉权即是对自身名誉不被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一般来讲,名誉侵权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及新闻报道、创作作品素材使用不当等其他行为。其中,侮辱主要表现为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诽谤主要表现为口头表达、撰写文章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讲,侵权人的行为主观存在明显过错,有损害他人名誉、降低其社会声誉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开放平台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对他人人格进行贬损,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他人的名誉,便可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与此同时,网络时代的发展利弊共存,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不要认为网络是一个没有约束和管制的平台,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从而给他人的生活、工作、名誉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家要谨记网络展现真实,文明彰显素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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