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

发布时间:2025-05-04 23:12

主播离职后,原公司能否继续使用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

舟山中院: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使用原员工肖像应征得本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一公司在主播离职后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侵害了该主播的肖像权,舟山中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6月,小菡(化名)入职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其工作内容主要负责在公司的抖音账号上直播卖海鲜,并定期录制、发布短视频进行引流、推广。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小菡每月的固定基本工资,以及小菡同时享受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等内容。2022年8月底,小菡离开该公司。不久后,小菡发现“前东家”的抖音账号上仍保留着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前东家”告上法院,以水产公司在公司抖音账号上发布其出镜短视频侵害了肖像权为由,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

水产公司辩称,小菡是带货主播,其因为录制短视频获得了相应报酬,无法再就已发布的短视频主张肖像权被侵害。案涉短视频属于法人作品,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其只是在公司抖音账号上保留了已发布的视频而未扩大使用范围。小菡起诉后,公司已第一时间将短视频做了下架隐藏,不构成肖像侵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构成肖像侵权,支持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并判令该公司赔偿小菡50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舟山中院二审认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小菡离职后,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在抖音账号上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无论该公司是否为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小菡同意,均不能继续发布含有小菡肖像的短视频

同时,案涉短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点赞量等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也应依法予以保护。鉴于公司已对案涉短视频作下架隐藏处理并承诺不再上架,他人已无法在抖音平台上观看这些视频,该方式可以实现保护小菡肖像权的目的,故对小菡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

舟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主播500元,但对主播要求删除短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公司应作出不再上架相关视频的书面承诺。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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