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重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典型案例
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赵女士与李某某的婚姻无效。王女士称,其与李某某 2003 年9 月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后李某某去外地做生意,双方离多聚少,李某某对其越来越冷淡,并于 2008 年 7 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后,王女士偶然得知李某某竟然瞒着她于 2006 年 2 月在外地与赵女士登记结婚,王女士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婚,其与赵女士的婚姻应当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到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的婚姻无效时,其已经与李某某离婚,此时李某某只有一个婚姻,并非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女士请求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婚姻无效的申请。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与赵女士登记结婚时,其同时还与王女士存在婚姻关系,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婚,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社会危害性大,从性质上来说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重婚与其他无效婚姻情形不同,当事人的重婚行为视情节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前一个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就不能被宣告为无效,否则不利于打击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能简单地将重婚事由消失认定为“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也有观点认为,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文意理解,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如果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不予支持。该条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既然没有作出排除或例外性规定,就不能以维护一夫一妻制为由,简单粗暴地认为重婚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在域外法律上,重婚无效可以阻却有立法规定。在法理上,重婚无效阻却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所谓无效婚姻阻却,就是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无效的婚姻被阻止,不再产生无效的后果。本案中王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其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解除,即李某某重婚的事实状态已不存在,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请求宣告李某某与赵女士婚姻无效的申请是正确的。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其实一直存在很大争议。理论界将存在阻却事由的无效婚姻称为相对无效,将不存在阻却事由的无效婚姻称为绝对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婚姻行为的私权性,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生活关系。当前审判实践中,将此规定适用于未达法定婚龄和疾病婚中,显然没有任何争议。但不少人认为,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以不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已经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后一个婚姻无效。构成重婚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确实有一个过程。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法定的无效婚姻消失的情形”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一般认为未达法定婚龄和疾病婚姻属于相对无效,近亲婚姻和重婚属于绝对无效。也就是说,有些无效婚姻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因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除等情况,可以认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存在阻却事由。即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如未达法定婚龄者已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这时对提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近亲婚姻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重婚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所以被认为属于绝对无效。
根据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通说认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实际上,重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刑事审判领域的问题,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而当事人申请宣告重婚无效是民事审判范围,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精神办理。不支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并不意味着不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婚姻的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经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经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将重婚作为例外情形。我们认为,重婚无效的法定情形消失,是指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
从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有关婚姻无效纠纷的数量来看,2012 年是 1567 件,2013 年是 1064年,2014 年是 1082 件,2015 年是 1134 件,2016 年是 1051 件。每年一千多件 的婚姻无效纠纷,这个数量不容小觑,在认定上应当统一裁判标准。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的,后婚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效?我们认为一般应从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一方死亡时开始起算比较合适。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 年第 1 辑(总第 69 辑),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7 出版,第 171~174 页。)
裁判规则
1.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应包含重婚情形
——杨某与华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无效是以婚姻的违法性为条件,如果违法性已不复存在,即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失,不应再宣告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没有规定重婚情形除外,即没有作出排除性或者例外性规定,故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应包含重婚情形。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该诉讼请求。
案号:(2017)皖 0824 民初 2683 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2.重婚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与张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重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号:(2017)浙 0212 民初 8466 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前,一方已经解除另一段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请求
——孟×与 J×1 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存在重婚情形的,婚姻应为无效。夫妻一方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其行为确已构成重婚。但在他人诉讼至法院之前,夫妻一方的前一段婚姻已经经法院判决解除,重婚的状态已不存在,当事人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亦已消除。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京 0111 民初 7331 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4.重婚的一方原配偶已死亡,他人请求确认其现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晋某与宋某甲、宋某乙婚姻无效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诉讼至法院前,重婚一方原配偶已死亡,重婚的事实状态已经不存在,当事人之间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已经消除,其婚姻属合法有效。因此,他人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涧民再字第 15 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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