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儿子非亲生起诉前妻:两子拒鉴定,法院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 新京报

发布时间:2025-08-22 01:34

山东淄博男子姜某涛离婚后发现两名孩子并非亲生,遂起诉前妻,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8月20日,这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京报记者从原告姜某涛一方获悉,法院未当庭宣判。

男子称两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姜某涛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他与前妻李女士于2002年结婚,2004年生育长子,2014年生育次子,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23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现金、存款等归男方所有;淄博市桓台县某小区房产归长子所有;另一套小产权房无偿赠与长子。

协议书还约定,长子现年19周岁,姜某涛和李女士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他的生活、教育、医疗以及结婚彩礼支出,至他婚姻登记之日止。

姜某涛称,离婚后,长子多次找他打闹,并称他并非自己亲生父亲。2024年9月,他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姜某涛是姜某某(长子)的生物学父亲”。他还称,次子同样也不是他亲生,但并未做亲子鉴定。

姜某涛认为,前妻婚内出轨致使他承担了不应有的抚养义务,还在离婚时赠与房产,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带来精神伤害。他的诉求包括: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及抚养费条款,前妻返还抚养费约3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约47万元。

他提供的《人遗传标记(STR)咨询意见书》显示,检测样本为长子的牙刷,结论为排除父子关系,但报告末尾注明“检材所属人未核实”“不用于司法用途”。

两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这次起诉之前,姜某涛曾起诉过前妻及两子,要求确认无亲子关系并返还抚养费。

姜某涛一方告诉新京报记者,由于否认亲子关系和要求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官的要求,在庭审中,姜某涛仅要求确认无亲子关系,关于赔偿方面的诉求,之后另行诉讼。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今年4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李女士辩称,两子费用一直由自己独自负担,前夫未支付抚养费。

对于这一说法,姜某涛方表示不认可。

法院认定事实为,2014年2月,李女士生育次子。后因案外人(男性)将名下房屋面积高达265平方米、市场价格300万元左右的一套房产无故赠送给次子,导致原告内心确认次子非自己的亲生孩子。

庭审中,李女士对案外人(男性)赠送房产的原因未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也未能提交案外人与次子不存在亲子关系而自愿赠送房屋的证据。

法院一审认为,姜某涛已提交亲子鉴定书、检验报告,尽管两子拒绝做司法鉴定,但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允许法院支持否认亲子关系的诉求。最终法院认定他与两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解释,因我国的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启动亲子关系鉴定程序。但两子拒不配合鉴定,导致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难以确定。在此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长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不足。他质疑鉴定报告无效,且鉴定书中的牙刷来源存疑。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姜某涛在一审中提交了其自行委托鉴定的《人遗传标记(STR)咨询意见书》及淄博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欲证实自己没有生育能力。他已经穷尽举证手段。在此情况下,一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姜某涛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7月4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徐鸣 实习生 张启扬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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