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大V恶意炒作,法院判了
编辑:巩霞
来源:央视新闻、北京日报等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
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网络暴力这个“毒瘤”。
一些人在网络上肆意实施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01
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几起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网络大V"转发不实文章恶意炒作 判赔10万
原告陈某为综艺节目选手,被告周某为“娱乐大V”。周某发布文章称陈某学术造假、爱妻人设破灭等,一度登上热搜。
庭审中,被告方称文章为转载搬运,是猜测性言论,不存在诽谤;原告则提交了录取通知书、答辩材料、当事人证言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大V”账号转发文章时,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判决被告发布道歉信,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通过网络实施性骚扰 法院判决赔偿3万
原告徐女士诉称,被告李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肆意使用自己在微博账号里发布的照片,经过技术裁剪处理后,刻意将自己女性身体的敏感部位进行放大并公开用于其微博账号头像,先后发布了5条微博对自己进行侮辱和性骚扰,李某最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被告李某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徐女士向微博平台也投诉成功,侵权微博被强制下线。但令徐女士想不到的是,被告李某仍通过微博私信等方式继续对自己进行侮辱和性骚扰。
最终认定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判决李某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王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还在大学就读的范某因一热点时事问题与王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王某发送了侮辱性言辞,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
王某非常生气,就把范某的微博账号、个人照片、所就读大学的名称等个人信息公布出来,在微博上公开“挂人”,并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范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通过私信辱骂王某,言词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王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范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范某的名誉权及肖像权。最后判决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02
恶意营销炒作不可取
针对"网络大V"转发不实文章恶意炒作判赔10万这个案例,多家媒体发表观点。
“网络大V”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不少网络大V具有一定影响力,其发布的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部分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暴;部分则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从而产生网暴。
“网络大V作为发言者影响力越大,一旦言论失当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将越严重。因此,网络大V相较于普通民众,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更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行为边界,恪守法律底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
“转发”有风险
新京报评论,作为“大V”,在网络上的影响力更大,理应负有更高的核实注意义务,不能毫无底线地“转载搬运”。
翻看有关法律,并未对“转载搬运”行为区别对待,明确“网开一面”。比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对于“转载搬运”行为,已被“复制、发布、传播”行为所覆盖,即便没有单列予以禁止,也不属于“法外之地”。
在这起诉讼中,败诉后的周某,主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而事实上,他的所作所为,很明显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若较真起来,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如果达到了司法解释明确的“立案标准”,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V”周某栽在了自己的“嘴”上,被判赔10万元一点也不冤。这同时也警示,“转发”也有风险,尤其是那些故意蹭热度、标题党、带偏节奏,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不仅污染了整个网络环境,也很可能因为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法律的惩罚。
“谣言搬运工”当不得
广州日报评论,当下,一些网络“大V”通过蹭炒热点、“标题党”、编造虚假事件等方式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来牟利,滋生出不少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这自然需要严厉打击。
那么只“转发一下”是不是就没有问题?这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不是你编写的,不是你杜撰的,那也不行!因为你的“转发一下”也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
案件的判决具有警示意义。正如案件审理法院在接受采访时回应的那样: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的“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更应审慎运用其影响力,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
“大V转发不实信息”被判处赔偿当事人10万元,是一堂法治课。其教训警示所有人:“谣言搬运工”当不得!在转发可疑信息、来路不明的信息时,必须抱有谨慎的态度,否则很可能引火烧身。
03
遭遇网络暴力时 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面对网络暴力,“以暴制暴”绝对不可取,那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官提示,首先可以快速关闭微博等社交账号的私信功能,避免接收到更多的网暴信息,然后就是向社交平台投诉举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紧接着您可以向这个平台去发一个有效的通知,说您是谁,遇到了什么事,然后链接是什么,你给平台明确的一个指向,指向对您造成伤害的链接,平台就有义务去下架、屏蔽、断开这个链接,这样对您是一个及时的保护。
遭遇到网暴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也可以及时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及时固定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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