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微博发广告一字值万金 应尽快纳入广告法管理范畴
【导读】明星转发一条微博最高价位近百万元,对此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追责困难。经济之声评论:明星微博应尽快纳入广告法管理范畴。
央广网财经北京1月2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明星在个人实名认证微博上秀照片、发牢骚、讲段子,在这些看似个人化行为的背后,隐藏着的可能是有着巨大商业利益的“软广告”。张亮在《爸爸去哪儿》中迅速蹿红,却因最近的面膜软广告引起争议。而他也因此收入23万。一条微博最多不过140个字,却带来几十万的进账。
常刷微博的人对这些正大光明却隐藏至深的软广告见怪不怪。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关键词“微博营销”,能得到十几万个搜索结果,其中一家微博营销公司客服告诉记者,只要肯出价,一般的明星都同意。林志玲之前转发一条微博要价90万元,李小璐60万元,何炅、谢娜、李湘最近在狂推某品牌的祛痘护肤品,要50万元一条。可以看到,李湘对这一祛痘产品进行宣传的微博,被回复了近5万次,转发了近8万次,除了有的一看就是水军的赞美回复之外,评论中骂声一片。明星们视而不见,依然乐此不疲。
新浪微博表示,名人微博私自发布的绝大多数“软广告”都监测不到。目前我国也还没有针对微博等新媒体营销推广的专门法律法规,现行广告法中也没有纳入新媒体中明星代言的内容。业内人士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监管明星微博广告的责任与义务,明星们更应该自律。
据了解,一般红人微博转发价位分为三个等级:一线大牌转一条的价格在50万元以上;二线,比如选秀明星和影响力一般的演员,价格从7、8万元到20万元不等;三线,也就是粉丝众多的公共账号,价格在5万元到10万元。如何看待这种转发软性广告微博明码标价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如何界定?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对此进行解读。
包华认为,这种行为就是纯粹的商业广告,应该纳入到《广告法》的管辖范畴,问题是由于《广告法》是1994年颁布,《广告法》涉及的主要是商业广告,不涉及公益广告或公共广告的内容,同时由于广告媒体是传统媒体,比如报刊、电视、杂志,所以在《广告法》设计管理方式时,它管理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而且对于广告内容的限制主要针对一些药品、烟草、医药器具等。
但是,包华指出,从1994年《广告法》颁布已经20年,广告的渠道发生了一个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而无论是微博还是微信公共账号,都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新媒体,而且这样的内容已经为广大公众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重新考量《广告法》在20前年立法的宗旨,也就是针对这样广而告之的行为要进行约束,而至于所通过的渠道和工具,并不是《广告法》主要去明确的内容,更多是要考虑到这种传播的做法对于广大公众造成的影响。在这个影响过程之中怎样去界分多方之间的权益,这才是《广告法》的立法本意。所以目前来讲,名人微博已经起到了广而告之的作用,而且带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应该纳入到《广告法》的管辖范畴,作为商业广告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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