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没有现金支付的自由了?!两协会:可能罚款上亿元!

发布时间:2025-05-20 04:44

自从范冰冰、郑爽、邓伦等明星偷逃税款被爆后,社会公众对于演员拿着高薪片酬还想想方设法偷逃税的行为,可以说是愤怒之极,讨伐之声不绝于耳。

同时也对相关监管部门形成了极大的压力,让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打击偷逃税款。

此次,《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针对现金收入、变相支付等现象作出要求,尤其对可能存在偷税逃税风险的情形做出规定,正是为了堵住牟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以行业监督约束演艺人员行为。相关规定明确详细,针对性强。

这也说明:个别演员牟取畸高收入的招数早已人尽皆知。“问题艺人”一意孤行,必然逃不过监管法眼。

再探:明星们通过哪些偷逃税手段,玩火自焚?

具体来看,明星们的偷税漏税行为,一般都会涉及到转换收入性质/滥用核定/以片酬转化股权等风险点,小编之前为大家做过梳理,可以点击划线内容跳转链接了解详情,这里就不再重复赘述!

今天着重结合《示范文本》,带大家了解下两个关键涉税风险信息,希望大家能以此警示!

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

众所周知,郑爽在2019年至2020年,因为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而被罚2.99亿税款

那么,为什么使用现金支付容易发生逃税风险?

这是因为,使用现金支付片酬等很难追查到具体的数目、金额,这就给明星偷税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为了使用现金支付,有的明星和制片方还会签订阴阳合同。

比如范冰冰,个人3000万的收入表面上只报了1000万,如此一来,应纳税款是13315830元,而实际缴纳为4315830元,整整少交了三分之二,可谓饱了自己,却损害了社会利益。

因此,此次《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提出,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要求演员所有收入都以银行方式转账。

虽然移动支付形式已经占据主流,日常生活工作中使用现金的频率大大降低,但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洗钱”“偷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多是以现金形式完成交易。

因此,国家对大额现金收付的管控更加严格,财税领域对公对公之间的业务往来也多是要求除极特殊情况可以零散小额支付现金外,均应采取转账形式完成。

此举可谓精准出击,可以确保明星的所有收入都可被溯源,制作方无论将片酬转账给明星个人还是给其所在公司或者工作室,都能追溯到具体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使后续的纳税环节有票据可查,以此避免掉演员纳税时无据可依、金额随意等不合规行为。

采用片酬“税后价”

我国税法对个人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对于片酬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而言,无疑构成了重大负担。

明星们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最终纳税的所得额就会越多,税费最终会达到收入的几乎一半。

因此,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明星开始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他们通常会与制作方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规避加成征收的税额,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逃避纳税。

同时,明星自己大量注册工作室,将所获收入分散至每个工作室,这样一来,单个工作室所获收入低,相应的纳税额也会变少。比如,某明星一年赚1亿元,对应的年收入应该按照1个亿来缴纳税费,但如果他有10个工作室,就可以分为10个一千万,如此一来税费就会大大降低。

对此,《示范文本(试行)》也堵住了这一漏洞。规定,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就是想避免明星故意分散片酬,以此变相交纳更低的税率,进而偷税漏税。

这一点也就从源头上杜绝了劳务报酬合同的“包税条款”。片酬就是片酬,不能拆分,更不能以其他收入名义与非演员本人的第三人(如父母、兄弟姊妹等)签订。

而且,该《示范文本》本质上属于“三方合同”,是对甲方(电视剧/网络剧出品方或承制方)、乙方(演员授权的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丙方(演员本人)的共同约束。

这一招“釜底抽薪”着实厉害。

以前的演职人员或影视公司、明星工作室的模式多属于“单线联系”的“双方合同”,即电视剧出品方与演员工作室签订服务合同,工作室与演员本人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或者直接作为个体的业主或公司股东参与电视剧、网络剧的录制工作。《示范文本》出台后,双方合同不再可行,必须是三方合同,共同受到管理和约束。

毫无疑问,这是对演员片酬等上的又一道“紧箍咒”。如此一来,演员们想在公司与个人之间做“糊涂账”,偷税、避税、逃税,钻政策空子等,就被设置了一堵“防火墙”。

思考:两协会发布《示范文本》缘何不是税务局?

一般情况下,涉及税务的规范会由税务总局发布,这次不同以往的是,两协会出面强调。

为什么会采取这种方式呢?小编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的考量:

一是从源头开始堵漏洞

税务检查更多的是事后行为,行业协会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提前来说明白,效果会更好。白纸黑字的,再偷漏税需要好好考量考量。

二是依法纳税本就是公民的义务”

在履行签订合同前说明纳税义务也是应该的。《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上白纸黑色的强调了演员的纳税义务,并强调不允许写税后收入。这意味着演员取得报酬后必须自己去交税,不要想着全部甩给公司,税务机关也是不会认可的。

三是防止以后“装傻卖糊涂”

片酬合同等劳务合同,必须以演员本人名义签订。演戏之前先签《合同》演员再以我不懂,我不知道为借口和理由向税务局讨价还价。税务局才不理你,合同上字都签了。你是不认识字吗?

四是堵住违法税筹的口子

明星使用的税筹方式基本是拆分收入、变相支付等方式。此次直接明确采取上述都算隐匿收入,直接堵住了违法税筹的通道。

五是收入性质与纳税人

在这几年的打击演艺行业与直播行业偷税漏税专项行动中,个人所得税方面“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这两类所得本就有重合的情况,不是很好区分。

这次税务机关索性让大家自己确认好,省的再出现争议。

这次由广电影视行业协会出现发布涉税事项,是一次很好的实验和探索。如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那其他行业是否也可跟进呢?比如网络直播行业、电商行业等涉税问题较多的行业。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税务监管力度未来将会越来越大,个人及企业面临的财税合规压力也会更大。税务部门不再单打独斗,多部门联合监管将成为常态。

求解:面对税务稽查是否有一劳永逸的万全之策?

其实,面对税务稽查,不仅仅是文娱的明星/网红主播,大多数企业老板也都是无所适从的。大家一定在想,就没有一劳永逸的万全之策吗?

我认为:是有的

用什么方法呢?就是税务合规,以不变应万变。

什么是“以不变应万变”?就是企业各项税务都遵从税法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去办。

老板们不需要考虑那些税负率,即便看上去不合理,只要是符合事实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就没有问题。

我们不需要去盲目适应税务局设定的“风险预警指标”,因为指标是相对浮动的、易变的,而要去适应法律,因为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根本的。这是企业税务合规最好的实现方法。

但仅仅是这一点还不够。关于税务合规,其实还有4个关键点:

第一点,不犯罪。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企业经营过程中,谁都不想因为一点事情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这是谁都不愿意发生的事。

第二点,不违法。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在于,违法的范围更广,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违法,只要违反法律法规,就会影响企业经营。

第三点,稳税负。也就是我们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现税负合理与稳定。这样即使企业没有享受到什么税收优惠,也没有多缴税或少缴税。

第四点,享优惠。这也是税务合规的最高层次,即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让企业能够利用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税负最优。

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每走一步都不容易。面对险象环生的内外部环境,我们能做好的只有合规运营。

毫无疑问,税务合规,是企业家最应重视并摆在最优先级别解决的战略大事。

值得一提的是,《示范文本》让收入留痕,避免演员通过隐蔽资金来源来实现“洗钱”,有助于督促演员积极纳税。演员群体必须认识到,纳税光荣,偷逃税不仅可耻,更触犯法律。

纳税不仅是演员的操守,更是公民的义务。演员收入得益于庞大观众群体的支持,享受了社会的红利,必须主动纳税回报社会。

《示范文本》出台后,落实“限薪令”仍需各方携手努力。相关行业协会应与广电、税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执法机关及时亮剑出击、违法必究,才能形成有效震慑,真正让铤而走险的演员无路可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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