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六:《民法典》如何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5-05-21 23:21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些法条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最高法律保护。虽然法条中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广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也包括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宪法》的原则规定下,全面而具体的规范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自然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1、自然人隐私权的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其中“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以前是法理概念,《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

其中“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比如:私人居所、恋爱活动、手机通讯录等。

2、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比如:推销电话、小广告。

(二)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比如:刑法规定的侵入住宅罪所涉行为,宾馆安装摄像头的行为等。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私密空间是否包括虚拟空间,比如电子邮箱、微信聊天空间等。比如法院因为民事案件调取当事人电子邮箱及微信聊天记录的行为,是否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通讯秘密,颇有争议。

(三)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比如:偷拍明星的“狗仔队”拍摄并公开明星的活动轨迹。

(四)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比如:常见的地铁偷拍妇女裙底的行为。

(五)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比如:将他人的聊天记录透露给别人。

(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是指除以上明示方式以外的方式。

二、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1、 个人信息概念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这个概念的重点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2、 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这个法条就是对上述《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体现。

3、个人信息保护的例外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这个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不难理解。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比如:处理网上本人自行公开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比如:新冠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也应防止个人信息的滥用。

4. 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保护负有的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比如:律师注册信息公示中出现姓名或者性别错误,有权要求发布者纠正。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比如,房屋开发商工作人员为盈利转卖购房者电话号码等信息。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保护负有的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这是公职人员的法定责任,比如最近常见的因冠状肺炎被隔离人员个人信息的随意泄露,就是违背此条规定的。

原创作者:北京陈建新律师 《行政法大讲堂》主编

2021年11月于京东大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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