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悔仍被辞,一审获赔近18万!提前通知期=反悔期?最近,这个案子反转了……

发布时间:2025-05-23 12:36

人在职场,跟同事、领导意见相左,偶尔争吵在所难免。逼急了,一封邮件发过去喊一声“辞职”,气消了又后悔的也大有人在。方先生,就是其中一位。

方先生与“前东家”某银行之间的劳动纠纷,前后折腾了两年。在人力资源圈里闹得沸沸扬扬,周到君仔细研究下来,争议的焦点就一个:辞职提前通知期=反悔期?更直白地说就是:辞职了,后悔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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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悔仍被辞,一审获赔近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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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翻案一锤定音,辞职“到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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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期≠反悔期,辞职别冲动


案子总算结了,但有些重点周到君觉得必须给各位职场小伙伴们划一划,周到君特别请教了本案代理律师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璐,以及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陆敬波。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员工要辞职得满足两个条件:

① 提前30天

② 以书面形式通知

那么,重点来了!

重点 1提前通知期≠反悔期

“提前30天”到底是用来干嘛的?

是类似于《民法典》对于离婚问题设置的“冷静期”吗?

律师回答:NO!

辞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

辞职权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任何附加的期限。

辞职要求提前30日通知,目的是为了让单位在员工提出离职后有一个过渡时间,让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安排离职员工的工作交接,以及招募新员工,一定程度上避免单位的正常工作因员工离职而受到影响。

这30天属于辞职的“提前通知期”而非辞职的“反悔期”。辞职行为一旦作出,无论单位是否批准,30天后劳动关系自动消灭。

当然,假如员工提出辞职,单位有意挽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员工撤回辞职是有效的。

重点 2“书面通知”≠“纸面通知”

除了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周到君仔细研究了一下方先生的案例,发现他也以为自己发出的辞职邮件并不属于“书面通知”。

那么,到底什么才算“书面形式”呢,所谓“书面形式”必须是“白纸黑字”吗?

律师回答:NO!

■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也就是说,电子数据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最高院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做出解释,其中也提到: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种种法律规定都告诉我们一个事实:

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提出辞职属于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对方先生而言,案子从一审获胜,到二审翻盘,耗时耗力,五味杂陈。但对职场众多“方先生们”而言,从此多了一个前车之鉴。

我国的现行法律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需任何理由即可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这是保护,绝非“溺爱”,辞职想说后悔并不容易,别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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